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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章 一吐为快(1 / 2)

1994年12月27日下午,宁乡县政协会议室,历来是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与中共宁乡县委、县政府领导人协商本县有关重要人事安排、重大改革和建设举措的地方,今天聚集了公捡法司四长及其率领的有关人员,就沩山乡大冲村血案如何定性,处理,展开了热烈地讨论。主持人的开场白简单明了,他把充足的时间留给与会者畅所欲言,各抒己见。

蔡建国(公安局刑侦大队长):黄新民携带自制尖刀为了防身。此前,很可能高桃花吓唬过他:你老到我这里来纠缠,我会喊人捶你一顿。黄新民此次来,只睡在高桃花床上并没有殴打、侮辱高桃花。如果黄新民殴打、侮辱高桃花,高桃花呼救,龚寒冬、高铁辉等人赶来救助,这就是见义勇为。我认为,黄新民杀死龚寒冬,犯有故意杀人罪。而高铁辉、高革文、高胜样等人穷追猛打黄新民,并绑在杉树上,犯有伤害致死罪。都应承担法律责任。

刘祖为(公安局副局长):此案复杂,这不是单纯的抓杀人犯。如果黄新民威胁高桃花,性质就不同了。他俩恋爱、同居,已成事实婚姻。有了矛盾,应通过乡村调解。高桃花邀集兄弟们,带了凶器,将黄新民包围,要抓了送乡政府。黄新民觉得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,当有人开后门进屋时,他拉开前门逃跑。这无可指责。他逃跑时,被龚寒冬抱住又捅了龚寒冬一刀,没捅第二刀,他的目的还是为了逃跑,不是为了杀人。高铁辉、高革文、高胜祥等人将他包围,打伤,又将他绑在杉树上,导致他的死亡。这是伤害,这不是见义勇为。总之,高桃花是祸根。

张维政(检察院副检察长):黄新民反正是死了,没什么讲的。高铁辉等人的行为是违法的。对黄新民,可以驱赶,但不应该用棍棒殴打,不应该绑在杉树上。当然,他们始终没有要打死黄新民的故意。他们的举动,属伤害人的行为。至于处理,应该从轻。高铁辉等人构成犯罪,但不追究刑事责任。

刘维炳(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):黄新民不死,难以定他的死罪。他一刀捅死龚寒冬,是在有意无意之间。高铁辉、高革文、高胜祥故意打人是存在的。黄新民被逼得无路可逃,他举刀说:“谁上来就捅死谁!”那是出于反抗的本能。鸡被宰了还要弹几下。所以,硬说高铁辉等人无罪,讲不过去。

杨建强(法院副院长):高桃花喊几个年轻人帮忙,绑了黄新民送乡政府,这里包含有打黄新民一顿的企图。高桃花领人开后门进屋,黄新民发觉势头不对,只好开前门逃走。黄新民出门,被龚寒冬抱住,捅了一刀,这是矛盾急剧转化的过程。这一刀,定间接故意杀人无可非议。高铁辉、高革文、高胜祥等人得知黄新民杀了人,持木锤,扁担、棍棒追打,伤害黄新民的故意是比较明显的。说他们不构成犯罪,我不敢苟同。他们构成犯罪,但考虑到社会效果,可以不予追究。至于赔偿方面,我主张黄新民赔偿龚寒冬,高铁辉、高桃花、高革文、高胜祥等人赔偿黄新民。这才公平合理。

李寄坤(公安局副局长):高桃花喊村里的几个年轻人帮她捉了黄新民送乡政府,是因为黄新民曾用匕首逼着她去望城,她不去黄新民就偷走了她的衣物。黄新民一刀捅死龚寒冬,可见心狠手毒。高铁辉等人要黄新民放下刀,保证不打他。黄新民不但不听,反而继续持刀威胁,所以越加引起高铁辉等人的义愤。

李延阳(公安局刑侦大队侦察员):高桃花发现黄新民赌博,经再三劝告不但不改,反而当众打骂她,她要与其终止恋爱关系,这是她的权力。晚上十点多了,黄新民睡在她床上不走,她不喊人抓了送乡政府,她怎么办?高铁辉、高革文等没有违法,他们持木棍、扁担捉黄新民,是因为黄新民手上有尖刀,他们要自卫。黄新民冲出门时,龚寒冬只伸手抱住他,并没有打他,黄新明捅他一刀,显然是故意杀人。

谢可良(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):黄新民携带自制尖刀来到高桃花家,动机是不正当的。此前,他来高桃花家两次,一次偷走高桃花的衣服,一次强行睡在高桃花床上。这次,高桃花喊了村上的年轻朋友,将其捉拿送乡政府,是正当的。黄新民冲出门时,龚寒冬只伸手抱他,没有打他,他就杀人,显然是故意杀人。群众有追杀人犯的义务。追捕过程中,高铁辉、高革文等如果不用扁担、木棍砍倒持刀威胁、顽抗的黄新民,就会有第二个、第三个龚寒冬遭杀害。

赵丁山(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):他们不是要把黄新民打死,他们捉住了黄新民,给他服药,给他水喝,足可说明这一点。他们的行为是与邪恶搏斗,不是违法。如果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,会造成消极的社会影响。

李辉奇(政法委副书记):黄新民杀死了龚寒冬,高铁辉、高革文、高胜祥等追赶,黄新民一直不肯放下刀,还要杀人,不把他打倒怎么办?这还有罪吗?!

周述尧(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):黄新民持刀杀了龚寒冬,还要杀人,高铁辉、高革文等人将他包围,打倒,抓住,绑在杉树上,这是抓获罪犯的行为。黄新民杀了一个人,不及时抓获,他还会杀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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